1、简易程序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第一审审限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下列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 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批准。
3、第二审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 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批准。
4、再审审限
人民法 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