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怎样理解
法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无遗嘱或者遗嘱有效时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法律用短短的六个字概括了一阶继承人的范围,但现实生活复杂,有时仅靠字面意思很难真正把握其内涵。在本文中,律师将对这六个字进行简单的解读。
一、配偶
1.在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都是对方的一继承人。因此,同居关系的双方和婚姻被取消或撤销的双方都不享有继承权。
2.如果一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死亡,另一方配偶仍然是一合法继承人。
3.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在宣告判决时没有自然死亡)在宣告判决后自然死亡的,如果没有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其前配偶即使没有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4.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法律颁布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则应视为事实婚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在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中享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即使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必备条件,只要不补办结婚登记,就以非法同居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关系的形式享有继承权。
二.孩子们
1、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抚养的继子女。
2.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亲生父母的遗产。可见,被扶养的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有继承继父母和亲生父母双方遗产的权利。
3.被收养的孩子不能继承他们父母的遗产。如果被收养的子女对父母有更多的赡养,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享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必须登记。未登记的,收养无效。)
第三,父母
1、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养父母。
2.父母无权继承别人收养的自己的孩子。
3.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子女的继承。由此可见,与继子女形成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具有双重继承权,既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
四.其他人
1.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丈夫和妻子,丧偶女婿对公公和婆婆,无论是否再婚,均视为一继承人。
2.被称为养子女的养子女:如果他们名义上是养子女,但实际上属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养子女"应为一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表父母参加继承,他们当然是一顺序的继承人。
4.胎儿:胎儿父亲死亡时,胎儿的位置相当于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胎儿的继承人由父亲继承。
由此可见,一阶继承人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英淇的遗产律师团队提醒你仔细分析实际情况,如果你是合法的一级继承人,不要高估或低估你的地位。如果真的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一继承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