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过错方怎样分割共同财产
现代社会,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离婚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因为离婚不仅仅是单纯的感情问题,还包含着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其中,财产分割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主要问题之一。那么,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呢?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需要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来分析:《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但立法者也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家庭贡献等因素,在立法上有所倾斜:一是帮助婚姻关系中的弱势当事人,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第二,补偿那些多付义务的人。如《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多付义务。他们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给予赔偿。”第三,赔偿无过错方。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四、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罚”。例如:《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法律为婚姻中的错误一方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但并不是简单地分割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姻法》第47条存在时,“错误的一方”才能被分割或分割。在其他情况下,非过错方需要进行赔偿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