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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准予离婚呢

来源:www.cqcjls.com 发布时间:2025-01-09 返回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包括对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虐待,以及无理由地忽视或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表示一方有持续的不良行为,且经过多次教育或劝导仍无改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表示双方因感情问题已长时间分居,且没有和好的可能。
  一方被宣告失踪:这表示一方已长时间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
  此外,还有以下情形也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二、特别规定
  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
  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