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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别

来源: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8-10 返回

两者有共通点,体现在均有资金通融、输送的环节,但区别明显。
(一)在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出资主体可以实际参与到企业或合伙的管理经营中,享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知情权,并享受利益的分配、请求分红,同时承担着足额出资的义务等。当投资对象为公司时,能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当投资对象为个人合伙时, 与其他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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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出借人仅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权利以及承担按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此外别无其他权利义务。
(二)在财资投入的后果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资金一旦投入到企业法人或合伙关系中便不能随意撤销,出资主体想要收回资金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是对企业的投资,需经企业的减资程序、企业的清算解散程序或股权的转让等;如是合伙关系,需其他合伙人同意或
合伙关系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后才能退出。
借贷关系:债务到期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如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如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债务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
(三)在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出资主体需要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或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包括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经营亏损,对此将按照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分担损失。
借贷关系:借款人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无需由出借人来承担,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四)在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按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红,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可多可少。
借贷关系: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息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