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
(3)收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知识成果权,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它个性很强,离不开人。婚后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权利仅由权利人行使。作者配偶无权签署其作品,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出版作品获得的稿费、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四)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除外。关于继承取得的财产,有人建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方继承的财产如果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违反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遗嘱人指定其财产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如果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变更遗嘱,违背遗嘱人的意志,限制其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试图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来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是实行单独财产制的理论基础,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概念是对立的。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更注重家庭,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种制度下,配偶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继承财产。像个人工资收入和收益,知识产权一样,它们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而且,合法继承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分享,这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和儿媳只继承分享他们配偶的份额,而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夫妻一方移交给遗嘱人的遗产,可以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的意图是只把财产给夫妻中的一方,而他的配偶不允许去分享,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以确保财产只属于一方,从而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关于赠与的财产,同样的,赠与一方配偶的财产可以视为赠与全家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这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说老公朋友送的洗衣机只属于老公,老婆洗衣服需要老公允许,有点奇怪。如果赠与人只想给夫妻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注明财产只属于其中一方,从而尊重赠与人的意愿。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是一般性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不断扩大。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从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地产、股票、债券甚至整个公司企业,未来还会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以上四项只是列举了共有财产的明确范围,很难一一列举。因此,作出这一一般性规定。